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动态
政策法规
行业动态
 
长宁区徐泾镇劳务派遣
新闻来源:    点击数:1817    更新时间:2019/7/22 1:46:10    收藏此页

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下工伤谁负责?
现在社会上许多工作都存在着安全隐患,所以工伤保险也是人们关注的社保重点。劳务派遣工作为一项新生的业务,在各方面都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在2014年,国家就对派遣工情况下的工伤做出了有关规定,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劳务派遣情况下的工伤谁来负责,劳动派遣工发生工伤由谁来赔。
于2014年8月2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五类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互相推诿,该《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二,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务派遣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在上述非法转包和挂靠情形中,“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该规定不仅突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力求在用工单位之间以及用工单位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合理分配责任。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数量位居各类行政案件前列。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 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相关行政案件审判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解决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因此,国家制定各项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各项法律法规,力求减少各类不必要的纠纷。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长宁虹桥劳务派遣   下一篇:长宁区江苏路劳务派遣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公司地址:上海兰嵩路555号森兰美伦A座507室 电话:021-31268167,手机:18721293806 传真:021-31268167 邮件:zouwenming521@163.com
上海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2017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申网